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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