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辛○○
壬○右原告與被告丁○○、乙○○、戊○○、甲○○、庚○○、丙○○、己○○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伍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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