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洪媽加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乙○○被告記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英
法官陳翠琪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