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字第九號
聲請人即自訴人甲○○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經查,自訴人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就聲請迴避原因及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為釋明,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高玉舜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