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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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10號聲請人 鄭淑慧 聲請人 張榮輝 相對人 陳盈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計算書中關於「第二審裁判費『212,545」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9,255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計算書中關於「『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5,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