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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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28號聲請人 李麗君 相對人 劉淑娟
邱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娟、邱光輝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現繫於本院審理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5項,請求本院發給起訴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關人李麗君、邱光輝間有關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業已於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5日宣判,聲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0月27日始具狀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裴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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