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六、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許泰誠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