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劉達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賢 間請求協同交割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300元
(計算式:104年10月26日起訴日之盤末價為15.301000股=
15,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