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12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劉薇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宿培偉燁泰 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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