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12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劉薇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宿培偉 即 燁泰 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