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60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
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佰
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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