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魏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振芳 即華山玩具店負責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7,3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