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原告 葉文欽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 林義珍

林燕昌

林玉海

林炎紅

林春福

林亞田

林萬國

林聖凱

林宇峯

林育樟

楊麗卿

林佳玟

林楠振

林明龍

林美

林柏賢

劉宜東

林慶璋

林紘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宋國鎮

                 法官 黃思惠

                 法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金秋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