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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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原告 葉文欽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 林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宋國鎮
法官 黃思惠
法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