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2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12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128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趙榮芳 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再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
二、上訴意旨略謂:依原審判決理由,可見聲請保全證據與聲請勘驗在本案之審理誠屬不可或缺,上訴人已於96年7月31日聲請保全證據與聲請勘驗,本案因有聲請保全證據與聲請勘驗等尚未終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再字第6號案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云云。經核上訴意旨,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樹埔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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