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9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邱傑 勤複代理人 傅泯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洪勝松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0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勝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有之不動產業經公法上債權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為強制執行,並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21,600元拍定在案。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執行之職務有:①依職權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資料登報。②搜索被繼承人遺產。③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小字第786號返還借款事件進行訴訟程序。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須及時向該署聲明參與分配,請求准予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
80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105年6月17日彰執己101年綜所稅執字第61845號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786號小額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13號民事裁定審查無訛,應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管理職務雖未完結,然衡諸被繼承人負債恐大於遺產,俟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其次,聲請人實際執行之職務有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小字第
786號小額訴訟事件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1年度綜所稅執字第61845號強制執行事件等事。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簡繁、時間、耗費程度、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狀,並參考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及遺產拍定價格,認其請求報酬酌定為1,216元並無不當。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