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2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罰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一次,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