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3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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