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8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2,087,876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87,876元」;又原判決附表編號一中關於「金額1,907,184元」記載,應更正為「金額1,987,1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李代昌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