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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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江澤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