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360號
原 告 許惠 茹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複代 理人 鄭淵基 律師
被 告 賈保華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湘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子劉 國正 原係未婚夫妻關係,劉國
正與原告原同住於原告位於臺南市○區○○○街路○○○號之
住處,詎 劉國正 於民國101年2月11日在原告住處內中風,被
告因認原告未能及時救助且未能照顧、探望劉國正,而心生
不滿,並基於恐嚇之犯意,自102年6月14日晚上9時50分許
起至6月28日晚上7時26分許,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以
其所使用06-237**86號電話(號碼詳卷),撥打原告所使用
之06-331**89號電話(號碼詳卷),在電話留言中恫稱如附
表所示之恐嚇話語,以此加害如附表所示之生命、身體或財
產之事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是被
告於前揭與原告之電話通話中,有以言語恐嚇原告,因而侵
害原告意思決定自由之行為,及被告以電話方式侵擾原告之
私生活,對於原告私生活不受干擾之自主權利已構成侵害,
自屬對隱私權之侵害,而被告所為顯侵害原告之意思決定之
自由及隱私權。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
元。
(二)被告固辯稱原告先行利用劉國正,其後再遺棄之,致被告因
精神壓力而為前開恐嚇行為,故原告與有過失等語。惟本件
被告所指稱之情事,原告否認之。再者,被告所稱之事實亦
非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或者係加害人與被害
人雙方行為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且該等事實,若
從法律層面觀之,應該屬於被告侵權行為之動機,與被害人
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或者係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行
為為損害醫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尚屬有間,揆諸最高法院10
0年台上1345號、100年台上字第33號判決意旨,即無民法第
217條規定之適用。
(三)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對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334號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不爭執,被告確係應予檢討、深刻反省。惟被告之
所以不慎觸犯刑責,實則事出有因,原告與劉國正曾係未婚
夫妻關係並同居(91年訂婚),劉國正曾擔任得生製藥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得生公司)之執行長,而訴外人即得生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許海 上即為原告之父,故劉國正與原告之家族
關係非常緊密,劉國正實在係為訴外人得生公司、 許海上 、
以及原告多年來長期奔波於國內外,拓展出相當規模之市場
,創造出相當規模之業績,鞠躬盡瘁。然劉國正因長年奔波
,積勞成疾,竟於101年2月10日傍晚在與原告之同居處所房
間內腦內出血中風,然原告與許海上進出房間多次,卻對劉
國正不聞不問,放任劉國正在床上大小便失禁,盡失人性尊
嚴,原告並延至隔日即101年2月11日晚間10點許始將劉國正
送成大醫院急診,延滯搶救劉國正之黃金時機,原告甚至於
劉國正101年5月14日實施顱骨成行手術失敗、同年月19日出
院後,迅即要劉國正搬離同居之住家,並斷絕一切往來。
(二)嗣被告以及訴外人即劉國正之弟 劉國平 自力救濟,親自為劉
國正處理相關財務等事宜時,赫然發現得生公司從未給付劉
國正任何之報酬及業績獎金,且經清查劉國正之帳戶,乃驚
覺劉國正之帳戶遭人用作不法,而有不明之資金流向。被告
與劉國平幾經追查上開財務資料後,又發現得生公司以劉國
平名義所設立之CooperInternational公司,亦同樣有不明
之資金流向。因此,其實被告致電原告之原目的係為向原告
請求返還劉國正與劉國平之個人證件、衣物等,以及原告與
許海上積欠劉國正之商務佣金。豈料,原告不但置之不理、
許海上甚至曾以三字經辱罵被告,被告情何以堪?是以,被
告全家因上開驟然之巨變已經雞飛狗跳,被告更係日夜擔心
劉國正、劉國平遭追訴相關刑事責任,不得安眠。被告係60
餘歲之人,本應受劉國正、劉國平服侍,頤養天年,惟被告
竟然係要彎著老身,從加拿大返台獨自一人在家照料劉國正
之大小便等日常生活起居,並須定期接送劉國正至成大醫院
進行復健,被告在在承受著莫大、無法排解之重大精神壓力
,遂有焦慮症、不眠症等精神疾病產生,持續至相關醫療院
所精神科就診並服用相關之精神藥物。被告因而在面對上開
情事之關係人即原告等人時,較為無法掌控情緒,稍有失序
,但亦絕非可惡之人,尚祈諒解,且被告亦因上開情事操勞
過度、心力交瘁,業於103年5月2日晚間摔破右側顧骨、顱
內出血,並於6月26日返回加拿大療養,被告實已無能力再
致電原告或是登門造訪原告。
(三)本件事發之重大背景原因,已如所述,被告愛子心切,不忍
看著一手扶養長大、原有大好前程之劉國正今卻僅能每天躺
臥床上、前景絕望,被告實係不忍愛子劉國正被原告全家當
成賺錢工具,嗣後無利用價值就予以丟棄,是原告先行遺棄
劉國正,核係本件損害發生之重要原因,原告又未將被告家
族所受傷害予以撫平,致被告涉犯本件犯罪,實係為人父母
心疼骨肉之常情,請本院參酌民法第217條之公平原則法理
,駁回原告之訴。
(四)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之子劉國正與原告原係未婚夫妻關係,劉國正與原告原
同住在原告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之住處,詎劉國
正於101年2月11日在原告住處內中風後,被告因認原告未能
及時救助且未能照顧、探望劉國正,而心生不滿,為下列犯
行:
⒈被告基於恐嚇之犯意,自102年6月14日晚上9時50分許起至6
月28日晚上7時26分許,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以其所
使用06-237**86號電話(號碼詳卷),撥打原告所使用之06
-331**89號電話(號碼詳卷),在電話留言中恫稱如附表所
示之恐嚇話語,以此加害如附表所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
事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⒉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2年6月22日晚上7時許,攜帶菜
刀1把,至原告之上開住處,以所攜帶之菜刀砍向原告住處
門邊之監視器、讀卡機、門鈴等物,致上開物品不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原告。
⒊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2年9月28日晚上7時14分許,攜
帶柺杖1把,至原告之上開住處,以所攜帶之柺杖擊打原告
住處門邊之監視器,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原告。
(二)被告因上開犯罪事實,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334號刑事判
決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就毀損他人
物品罪部分各判處拘役50日(兩罪),並就拘役部分定應執
行拘役90天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本件被告
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恐嚇行為,已足使原告心生危及生命、身
體與財產安全之畏懼,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告行
為與原告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
賠償責任。本院爰審酌原告係碩士畢業,從事藥廠國際業務
,100年度所得為1,091,808元,101年度所得為596,160元,
名下有土地及房屋等數筆不動產及汽車1部,而被告係大學
畢業,目前退休,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100年度所得為1
93,438元,101年度所得為115,887元,名下有土地及房屋數
筆,業經兩造於警詢及本院刑事庭 陳明 ,並有被告之病歷資
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
45頁),兼衡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之動機、態樣及原告所受精
神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
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二)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
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
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
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雖辯稱本件恐嚇行為之發生肇因於原告未妥善處理與劉國
正之間的情感、工作事宜,且未能即時救護劉國正之發病所
致,故原告亦與有過失等語。惟本件原告損害之發生,係肇
因於被告之恐嚇行為,縱使原告與劉國正之間有如被告所述
之情事,誘發被告恐嚇之動機,然尚未能與原告因此恐嚇受
損害乙事認有相當因果關係,自難認為原告對本件損害之發
生與有過失,是以被告所為前開抗辯,並不足採。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對原告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則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始負遲延責任,而
原告未提出起訴前曾催告被告之證明,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02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苓雅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附民卷第5
頁),並於102年12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應以前開起訴狀
繕本送達認定發生催告效力,是原告請求自前開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即10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0萬元,及自10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宣告被告如以如主文第4項但書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
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
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
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琄琄
附表:
┌──┬────────┬──────────┬─────────────┬───────┐
│編號│時間│留言稱恐嚇話語│留言內容全文│備註│
├──┼────────┼──────────┼─────────────┼───────┤
│1│102年6月14日晚上│「現在隨時我要去帶Co│又見不得人阿,見不得人阿,│以加害財產之事│
││9時50分許│oper,我要把Cooper接│國正想Cooper,他說Cooper是│恐嚇 許惠茹 │
│││回來,Cooper也是國正│他兒子,他是它爸爸,現在隨││
│││的一半…妳若也要Coop│時我要去帶Cooper,我要把Co││
│││er那就把Cooper切成一│oper接回來,Cooper也是國正││
│││半,一半妳的一半國正│的一半…妳若也要Cooper那就││
│││的,把它切成兩半好不│把Cooper切成一半,一半妳的││
│││好,好不好?」、「國│一半國正的,把它切成兩半好││
│││正要Cooper,我隨時過│不好,好不好?妳又不方便留││
│││去抓,我要把Cooper帶│言啊?什麼時候才能見人ㄟ?││
│││回來」│人都要見人,對不對?不見人││
│││(註:Cooper係許惠茹│就叫賤人,見不得人嗎?國正││
│││與劉國正共同飼養的小│要Cooper,我隨時過去抓,我││
│││狗)│要把Cooper帶回來││
├──┼────────┼──────────┼─────────────┼───────┤
│2│102年6月20日晚上│「我們兩個,兩個死一│許海上,你不敢,叫許海上到│以加害生命、身│
││8時25分許│個就解決這個問題了」│我樓下,我跟他一對一拚,一│體之事恐嚇許惠│
│││、「妳怎麼不趕快去死│對一拚,你敢的話,你就到樓│茹│
│││,妳趕快從五樓跳下來│下,我們兩個,兩個死一個就││
│││,早死早超生」│解決這個問題了,就替國正解││
││││決他這輩子的痛苦,妳叫許海││
││││上來,我等著他,我等著他,││
││││我不怕,我不是像妳這種人,││
││││妳爸爸到妳家去罵國正,頭包││
││││著傷開兩次刀,罵的時候,妳││
││││在旁一點用都沒有,妳保護不││
││││了妳自己的先生,還在那邊侮││
││││辱國正的家人,妳怎麼不趕快││
││││去死,妳趕快從五樓跳下來,││
││││早死早超生││
├──┼────────┼──────────┼─────────────┼───────┤
│3│102年6月21日晚上│「我這輩子跟妳沒完沒│國正生病一年四個月,妳照顧│以加害生命、身│
││8時20分許│了,妳趕快死,趕快從│他什麼?賤人,爛人,妳敷衍│體之事恐嚇許惠│
│││五樓跳下來去死」│他到加拿大去找警察去到我們│茹│
││││家去搜,他爸爸有沒有偷妳車││
││││?他爸爸有沒有偷妳車?妳告││
││││訴我,我這輩子跟妳沒完沒了││
││││,妳趕快死,趕快從五樓跳下││
││││來去死,他爸爸偷妳車了沒有││
││││?他爸爸有沒有偷妳車,妳告││
││││訴我,妳不要臉的女人││
├──┼────────┼──────────┼─────────────┼───────┤
│4│102年6月22日晚上│「妳知道我這輩子不會│王八蛋,妳人跑掉了對不對?│以加害生命、身│
││8時22分許│放過妳嗎」│妳不敢住在裕農三街啦?你做│體之事恐嚇許惠│
││││賊心虛,妳把我兒子東西通通│茹│
││││搬出來好嗎?他的裝潢花了五││
││││百萬的裝潢,通通妳把它打掉││
││││,電視音響,這些全部歸還,││
││││樓頂上只要是防曬的妳通通把││
││││它打掉,那個沙發不要、那個││
││││窗戶不要、妳那個賤人睡過的││
││││東西我不要懂嗎?….妳知道││
││││我有多恨妳了嗎?妳知道嗎?││
││││妳知道我這輩子不會放過妳嗎││
││││……我現在打到妳家,我再來││
││││全部就到得生去,我躺在那邊││
││││鬧,妳等著瞧,妳敢把他一點││
││││東西留下來妳試試看,把東西││
││││通通包好送過來,樓上防曬處││
││││理通通打掉重做,賤人,妳花││
││││了錢,妳還講他沒有花錢,房││
││││子名字是妳的,妳讓他生病之││
││││後把他錢全部吞掉││
├──┼────────┼──────────┼─────────────┼───────┤
│5│102年6月24日晚上│「我就是要許海上,許│我不是 楊秋桂 ,有妳這種沒有│以加害生命、身│
││11時26分許│惠茹你們兩個的命…我│出息的女兒還在幫許海上執│體之事恐嚇許惠│
│││要把你們砸成肉醬」│行任務…他媽的…我就是要許│茹│
││││海上,許惠茹你們兩個的命…││
││││我要把你們砸成肉醬.妳媽媽││
││││很可憐天天在他旁邊做奴才做││
││││的事情,是奴才懂嗎?妳是他││
││││的幫兇││
├──┼────────┼──────────┼─────────────┼───────┤
│6│102年6月28日晚上│「妳等著我,妳等著我│賤女人,妳永遠不方便接電話│以加害生命、身│
││7時26分許│,我出現會把妳剁成肉│,因為妳在做壞事…妳等著我│體之事恐嚇許惠│
│││醬,等著我!」│,妳等著我,我出現會把妳剁│茹│
││││成肉醬,等著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