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香蕉禮賓國際租車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