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黃呂素蘭 代理人 林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42002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13100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37004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55005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57006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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