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 謝侑利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2,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5號、送達證書、繳費明細資料、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