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五一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證據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