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邱韻璋
       林于歆
      邱 陳秋金
       邱于軒
       邱盈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被   告 豐吉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事件,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
轉之股份共計為12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此
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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