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16號
原 告 封勝耀
被 告 陳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4點3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