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訴訟代理人  劉昆竺
被   告  郭銘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芝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