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在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詐│有八││台│7│臺│││臺│││號│││期月已││中│8│中│上5││中│上5││執5│││徒執│96│地│偵9│高│易3│5│高│易3│5│8││欺│刑畢││檢│9│分│8││分│8││6│││││署│1│院│││院│││3│├──┼───┼────┼─┼─────┼─┼───┼────┼─┼───┼────┼──┤│詐│有一│4間│台│7│臺│││臺│││號│││期年││中│3│中│上5││中│上5││執0│││徒││地│偵0│高│1│5│高│1│5│6││欺│刑│59│檢│1│分│易9││分│易9││1│││││署│1│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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