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具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以下同)94年12月22日起至101年12月22日止,借款期間7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2.91%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債務人於98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27,572元暨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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