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恐嚇、侵占、竊盜、竊盜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四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