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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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禹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禹杉明知動畫片「 喜羊 羊與 灰太郎 」主角造型「喜羊羊」、「美羊羊」、「懶羊羊」、「灰太狼」、「紅太狼」及「小灰灰」等圖案係由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資訊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資訊港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予以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仍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101年3月間起,以1盒新臺幣(下同)95元之代價,向「阿里巴巴網站」上之某大陸地區不詳廠商,販入如附表所示侵害告訴人資訊港公司著作財產權之油畫商品(下稱油畫商品),復同時在其所開設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號1樓之愛麗絲油畫教室內,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以「kikixmimi」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1盒129元(含運費)之價格,刊登販售上開油畫商品之訊息,迨買家匯款至其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後,再將上開油畫商品郵寄與得標買家,以此方式將上開油畫商品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101年4月19日14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油畫教室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油畫商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陳禹杉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資訊港公司告訴被告陳禹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陳禹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陳禹杉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已與告訴人資訊港公司達成和解,經告訴人資訊港公司撤回對被告陳禹杉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表:
┌───┬─────────────────┬─────┐│編號│油畫商品圖樣│數量│├───┼─────────────────┼─────┤│1│印有「喜羊羊」美術著作圖樣│139盒│├───┼─────────────────┼─────┤│2│印有「美羊羊」美術著作圖樣│41盒│├───┼─────────────────┼─────┤│3│印有「懶羊羊」美術著作圖樣│21盒│├───┼─────────────────┼─────┤│4│印有「灰太郎」美術著作圖樣│22盒│├───┼─────────────────┼─────┤│5│印有「紅太郎」美術著作圖樣│23盒│├───┼─────────────────┼─────┤│6│印有「小灰灰」美術著作圖樣│9盒│├───┴─────────────────┴─────┤│總計:共255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