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林怜利 被告趙若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一份,應載明「訴之聲明」、請求之事實理由(事件之時間、地點),以確認本件審理及被告應答辯之範圍,並應備繕本一份,以送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