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育麟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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