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 劉耆禎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 楊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3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1平方公尺×103年度公告現值27,7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2,091,350元)。另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800元(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70,150元(計算式:2,091,350+278,800=2,37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