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祚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美樂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三、請 陳明 請求權基礎及請求複合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