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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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98號
原 告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宣良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
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