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6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3年7月2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