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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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學德
李銘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桂嬋
鄭世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其玄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許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兩造先行具狀表明下列事項之意見或調查證據之方法:
就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102年2月6日函(即被證6)(本院卷一第106頁)所示准許暫行同意水利建造物搭排並按切結書內容辦理登記使用。被告可否提出該案申請之全部申請資料(含申請書、切結書等)?該案經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暫准原申請人威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在系爭土地上搭排使用,則其他第三人得否直接持該份函文在系爭土地上予以搭排使用?抑或需另行向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申請?若可,倘其他第三人計畫興建之戶數與原申請人威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規劃之興建戶數不同,則是否仍得直接持該份函文在系爭土地上予以搭排使用?抑或需另行向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申請?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