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46號上訴人 雷稻樟 被上訴人 曾琬婷
曾琬柔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麗 被上訴人 王達花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