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施衛標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章曉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容蓉法官鄧鈞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