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士齊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