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65號再審原告 陳生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張玉芳 、 黃萃珠 、 孫家欽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6萬6,3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39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