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金井 即信林汽車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