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