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清福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31日99年度訴字第1065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7922號、第7927號、第7928號、99年度偵字第193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15號、第116號、第117號、第1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邱清福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清福就本院100年1月31日99年度訴字第10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