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655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廖涵琳 法定代理人 廖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劉佳綾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5月1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廖涵琳係被繼承人劉佳綾(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被繼承人於99年5月17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件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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