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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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林得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6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269,924元本息,標的物為如附表所示之房屋,該房屋價額為70萬元(即房屋拍定價額),低於被告之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表:
┌──┬────────────────┬────┬───────┐│編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拍定價額│├──┼────────────────┼────┼───────┤│1│屏東縣○○鄉○○巷00號│全部│670,000元│├──┼────────────────┼────┼───────┤│2│屏東縣○○鄉○○巷00號屋前鐵架鐵│全部│30,000元│││皮棚等增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