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於臻 上列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甘漢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甘漢、 甘淑惠 所有之座落於「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7」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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