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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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生發選任辯護人林聖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以107年度金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08年10月3日下午3時0分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生發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適用法律之疑義(起訴意旨認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適用,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目前之主流見解不符),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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