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 韋路易 (VER
潘斯菊 (PAA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陳峻銘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 韋路易 (VER
潘斯菊 (PAA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陳峻銘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