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詎有限公司 徐永鉅臺灣企銀新明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壹拾玖萬陸仟貳佰│AP0一三三一七│││││││伍拾元│八││├─┼─────────┼─────────┼───────────┼────────┼────────┼──┤│2│永詎有限公司徐永鉅│臺灣企銀新明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貳拾萬元│AP0一三三一七││││││││九││├─┼─────────┼─────────┼───────────┼────────┼────────┼──┤│3│宏騰塑膠有限公司吳│台北國際商銀中壢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叁拾萬壹仟陸佰壹│QG二0九六四五││││ 碧珠 │行││拾肆元│八││└─┴─────────┴─────────┴───────────┴────────┴────────┴──┘

更多裁判書